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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塘民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万香、陈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香,陈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塘民保字第66-1号申请人:万香,女,1950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陈泽华,女,1990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申请人万香与被申请人陈泽华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万香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12月10日在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青山湖大队查封了被申请人陈泽华车牌号为赣A×××××号福克斯小型普通客车。现申请人万香与被申请人陈泽华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赔偿义务,申请人万香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陈泽华车牌号为赣A×××××号福��斯小型普通客车的诉前财产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万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泽华车牌号为赣A×××××号福克斯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审判员  吴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