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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薛传强与被上诉人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闫长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传强,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闫长征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5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传强,男,1987年12月25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苏原,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长征,男,1969年1月10日生,汉族。上诉人薛传强因与被上诉人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闫长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商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薛传强未按照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薛传强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晗庆代理审判员  罗正华代理审判员  李 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