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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刑更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易绍斌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绍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刑更550号罪犯易绍斌。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有前科。本院于二○一二年六月六日作出(2012)常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绍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易绍斌不服,提出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撤回抗诉,罪犯易绍斌申请撤回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三月八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一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准许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和上诉人易绍斌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易绍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因歌咏比赛、整理整顿奖励3分,2014年因安全员、象棋比赛、整理整顿、值班等奖励10.5分,2015年因夹控、车辆开箱检查等获奖励分5分,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5年11月底,共获考核分154.5分。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澧县司法局建议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假释评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以及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易绍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易绍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易绍斌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雪审 判 员  黄志坚代理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