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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南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1-22

案件名称

梁连胜与刘春岗、姜文广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连胜,刘春岗,姜文广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南民初字第11号原告梁连胜,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南皮县。被告刘春岗,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南皮县。被告姜文广,男,1953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南皮县。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刘春岗尚欠原告借款本息30000元,被告姜文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刘春岗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其现金18000元(以收条为准),其余原告放弃追要,二、被告姜文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其他双方互不追究;四、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家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