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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游爱珍与宁波神洲通商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爱珍,宁波神洲通商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341号原告:游爱珍。委托代理人:叶世武,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宇骋,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宁波神洲通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宝山路123号中央风景大厦B幢12-6、12-7、12-8室。法定代表人:弓长自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游爱珍与被告宁波神洲通商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游爱珍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彭晓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郑璐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