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法执字第2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蔡永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蔡永付,吴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261-4号申请执行人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侯雪,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蔡永付,男。被执行人吴玲玲,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蔡永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商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星华代理审判员  汝灿华代理审判员  王海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