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鄂东宝执字第00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尹青山与被执行人陈刚、李吉顺、金铭、丁安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青山,李吉顺,陈刚,金铭,丁安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鄂东宝执字第00132-4号申请执行人尹青山。被执行人陈刚。申请执行人李吉顺。被执行人金铭。被执行人丁安松。申请执行人尹青山与被执行人陈刚、李吉顺、金铭、丁安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刚、李吉顺、金铭、丁安松至今未履行已生效的(2015)鄂东宝城民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刚在荆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陈刚在荆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10752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江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