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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2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时成诉被告王学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成,王学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初字第2512号原告时成,住所地辽源市。被告王学恩,住所地辽源市。原告时成诉被告王学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时成、被告王学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4年4月12日王学恩在时成处开走两台车(奥迪A6×××、长城4驱×××)定价13万元,借款2万元共计15万元。王学恩承诺还款,但至今未给付欠款,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被告王学恩答辩称,欠款事实存在,答辩人王学恩在外欠他人欠款,时成请求王学恩将旧车顶账给他人用以偿还王学恩的欠款,当时时成承诺不用马上还款,待王学恩有钱时再给。在当庭质证过程中,原告时成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欠条1份,证明时成的奥迪A6×××、长城4驱×××两台车辆出售给王学恩,价款15万元。被告王学恩质证认为真实性无异议,对事实认可,但现无钱偿还,同意将顶账的车还给时成。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学恩购买时成奥迪A6×××、长城4驱×××用以偿还其欠款,并为时成出具欠条1份,写明:“王学恩欠时成人民币(车款)壹拾伍万元整,两车今后出现任何事故与时成无关”。被告王学恩已支付40000.00元车款,因王学恩至今未给付剩余车款,故原告诉讼至法院。本院认为:时成所举证据欠条可以证明王学恩在时成处购买奥迪A6×××、长城4驱×××两台车辆,车款共计150000.00元,王学恩已支付时成车款40000.00元,剩余110000.00元至今未给付,故时成请求王学恩给付剩余车款1100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王学恩提出该车辆系应时成请求用以抵顶王学恩的外债,因王学恩已为时成出具购车欠款欠据,购车款欠据系王学恩真实意思表示,且时成已将车辆实际交付王学恩,买卖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车辆实际使用去向与本案无关,故王学恩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学恩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时成购车款110000.00元。被告如未能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00元、诉讼费用60.00元,共计1310.00元由被告王学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王 贺审判员 王 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禹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