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2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林国胜与蔡华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国胜,蔡华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157号申请执行人林国胜,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蔡华大,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30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蔡华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蔡华大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义务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刘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志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