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行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吕传颖与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传颖,济南市人民政府,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济行初字第723号原告吕传颖,女,196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治华,男,1952年1月11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胜军,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鲁豫,市长。委托代理人张华林,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韩富鑫,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被告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蒋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超,该局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吕金竹,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工作人员。原告吕传颖不服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济政复决字(2015)256号行政复议决定,于2015年10月27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立案。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以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改变了被诉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传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传颖负担。审 判 长 孙继发代理审判员 明 霞人民陪审员 杜宪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志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