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24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杨金明与杨有福、杨全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明,杨有福,杨全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4执46号申请执行人杨金明,男,回族,农民,住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杨有福,男,回族,居民,住宁夏泾源县.被执行人杨全喜,男,回族,居民,住宁夏泾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泾民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有福、杨全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医药费等损失13851元,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10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全喜在中国农业银行泾源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全喜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源县支行营业部账户内存款15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志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