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2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吴金花与窦答柱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花,窦答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2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吴金花。被执行人窦答柱。申请执行人吴金花与被执行人窦答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环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的(2012)环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金花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本院给予司法救助基金18000元,下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并同意法院按结案方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环县人民法院的(2012)环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巨生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