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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吴金花与窦答柱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花,窦答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2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吴金花。被执行人窦答柱。申请执行人吴金花与被执行人窦答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环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的(2012)环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金花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本院给予司法救助基金18000元,下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并同意法院按结案方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环县人民法院的(2012)环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巨生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