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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商初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项有信与张宪丰、王秀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有信,张宪丰,王秀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商初字第1906号原告:项有信。被告:张宪丰。被告:王秀娥。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有信诉被告张宪丰、王秀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有信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959元,减半收取1479.5元,由原告项有信负担。代理审判员  管纪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蒋 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