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初字第3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张建龙与姚雪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龙,姚雪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初字第3089号原告:张建龙,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现住固安县东湾乡五义桥村***号,身份证号码:1328261978********。被告:姚雪东。原告张建龙诉被告姚雪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国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龙、被告姚雪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建龙诉称:2015年10月4日,在106国道固安铁路桥南200米,姚雪东驾驶冀R×××××小型普通客车与张建龙驾驶的冀R×××××小客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姚雪东负事故全部责任,张建龙无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21952元、拖车费800元、交通费500元。被告姚雪东辩称,对事故责任没有异议,我说给原告去修车,原告说不行,因为原告自己去修车,所以不同意赔偿。对交通费不认可,拖车费数额没有异议,修理费原告是否多开不清楚。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4日7时30分,在106国道固安铁路桥南200米,姚雪东驾驶冀R×××××小型普通客车与张建龙驾驶的冀R×××××小客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固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姚雪东负事故全部责任,张建龙无责任。2015年11月4日,双方达成协议:1、姚雪东一切损失自负;2、姚雪东负担张建龙施救费、车损费均凭票。原告车辆经修理,花费修理费21952元,原告还支付拖车费8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复印件、修理费票据、事故认定书、施救费票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姚雪东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已达成赔偿协议。原告合理损失应当由被告姚雪东予以赔付。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施救费,提供了修理费票据、明细、施救费票据,证据充分,被告应当予以赔偿。主张的交通费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雪东赔偿原告张建龙车辆损失、施救费合计2275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行,账号:13×××40。户名:固安县人民法院);二、驳回原告张建龙部分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91元,由被告姚雪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伯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