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26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184号原告苏某某,女,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XX村二组。被告郝某某,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龙池镇XX村六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判员  贺俊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封彦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