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海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海集装箱运输上海有限公司,安徽省怀远县永裕航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沪海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中海集装箱运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高阳路XXX号。法定代表人:赵宏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廷凯,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省怀远县永裕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城区铭居小区P1别墅103室。法定代表人:陈国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海集装箱运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怀远县永裕航运有限责任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6265元已汇至申请执行人账户。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荣庆审 判 员 张 彦代理审判员 邱 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