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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民初字第02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涉民初字第02112号原告张某,职���。被告王某甲,职工。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均系再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被告好吃懒做,经常不上班,××××年××月××日儿子出生后原告到娘家居住,被告对原告母子不管不问,不尽任何义务,被告自2013年10月至今分居二年有余,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依法起诉请求法院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抚养至18周岁;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下列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一���,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及结婚时间;2、原告及儿子户口页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及儿子身份;3、2015年10月22日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郭二庄煤矿工程二区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从2014年5月至2015年9月未来单位上班,至今联系不上。4、王某乙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殡葬证。被告未答辩,未提交证据,庭审时缺席。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甲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年××月××日生一儿子王某乙(2015年10月20日因颅脑外伤死亡),后因被告对原告及儿子不尽义务便回娘家居住,并从2013年10月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被告系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郭二庄煤矿工程二区职工,2014年5月至今联系不上。本院��为,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且均系再婚,双方婚姻基础较差,婚后长时间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据此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儿子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庭审时原告自愿放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金海审 判 员  刘佳佳人民陪审员  张富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