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姚丽珍与伍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丽珍,伍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2执104号申请执行人:姚丽珍,女,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武穴市人,住武穴市田镇新街**号-1276。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64********。被执行人:伍延华,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武穴市人,住武穴市丁家巷道*号。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67********。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28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伍延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伍延华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伍延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伍延华以武穴市国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名义承建工程,在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武穴理工中等专科学校等单位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伍延华以武穴市国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义承建工程的工程款18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毕万成执行员 查志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大勇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鄂1182执104号武穴理工中等专科学校:关于申请执行人姚丽珍与被执行人伍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1182执104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提取被执行人伍延华以武穴市国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名义在武穴理工中等专科学校的工程款1000000元。附:(2016)鄂1182执104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鄂1182执104-1号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申请执行人姚丽珍与被执行人伍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1182执104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提取被执行人伍延华以武穴市国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名义在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工程款1000000元。附:(2016)鄂1182执104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