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洋民初字第00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唐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洋民初字第00885号原告唐某。被告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季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对被告季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美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