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曹国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一案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陈昕被执行人:曹国全申请执行人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01月0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曹国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一案于2015年06月04日作出的(霍)市监罚字(2015)2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2条,即对曹国全罚款61312元。本院于2016年0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霍)市监罚字(2015)2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合议庭认为,被执行人曹国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罚,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得当。本院认为,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霍)市监罚字(2015)21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霍)市监罚字(2015)2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林章审判员 桂皖湘审判员 徐 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