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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特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特00086号申请人:诸暨市亿霸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阮市镇杨梅桥村(董公)。法定代表人:何孝水。委托代理人:何建红,浙江越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中央路237号。法定代表人:何政岳。委托代理人:楼国军,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了申请人诸暨市亿霸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谢玉山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诸暨市亿霸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22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店口调解中心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解除申请人诸暨市亿霸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8日签订(实际挂靠承建人何志清经手签订)的建筑工程(建房)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有关于1#、2#厂房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二、申请人诸暨市亿霸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要求被申请人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玉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应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