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左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2015)左刑初字第88号夏某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常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左刑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某,男,1991年11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因殴打他人,2011年10月24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15年4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处罚款500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左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转为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常某某,男,1996年7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因殴打他人,2015年4月21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左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左权县人民检察院以左检刑诉(20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常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因案情比较复杂,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将该案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左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因案情复杂,不能及时结案,本院申请延长审限三个月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夏某某纠集被告人常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K78***灰色捷达轿车到左权县羊角供电所,以索要债务为由,将被害人乔某拉至左权县城,先后将被害人乔某非法拘禁于左权县某宾馆和左权县城西关后街一民房内,并对乔某进行了殴打。因乔某家属报警,2015年5月17日18时30分,被害人乔某被解救,二被告人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报案材料,被告人夏某某、常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夏某某、常某某前科材料,谅解书,证人曹某某、张某、刘某某、陈某某、魏某某、张某某、刘某、乔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乔某的陈述,被告人夏某某、常某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常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对其进行殴打,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前科,量刑也应予以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拘留的25天,剩余刑期为一个月零五天。)二、被告人常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赵德华审判员  柳天青审判员  葛林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