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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孙丽颖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颖

案由

虚开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刑初字第58号公诉机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丽颖,女,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丽颖犯虚开发票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琨出庭支持公诉,孙丽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被告人孙丽颖承接哈尔滨品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格公司)的工程。2015年5月至6月期间,孙丽颖施工完成后因无法提供发票,便通过广告联系哈尔滨曲洋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洋公司)代开7张通用机打发票,向品格公司谎称自己挂靠在曲洋公司,并将7张虚开的发票交给品格公司冲抵账,7张发票金额为63万元,税额21168元。孙丽颖于2015年12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孙丽颖户籍证明、哈尔滨品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哈尔滨曲洋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虚开的通用机打发票7张、黑龙江中原司法鉴定所黑中会监字(2015)第41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孙丽颖的供述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丽颖虚开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孙丽颖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丽颖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孙丽颖税款人民币21168元上缴国库(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白宗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丽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