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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柯锡津与刘永青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锡津,刘永青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148号原告柯锡津,男,1956年1月2日出生,台湾居民。委托代理人郑汉东,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积华,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青,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柯锡津诉被告刘永青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华人民陪审员  蔡文钦人民陪审员  蔡彬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德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