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法执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师振霄追缴违法所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振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慈法执字第740号被执行人师振霄,1976年3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师振霄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慈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师振霄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12月1日移送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师振霄主动缴纳了违法所得50000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有其他违法所得财产。本院认为,本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师振霄目前有其他违法所得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卓 敏审判员 陈 龙审判员 牟兵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美华附引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