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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宋超与王彩超、陈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超,王彩超,陈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148号原告宋超,农民。被告王彩超。被告陈少杰,农民。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原告宋超与被告王彩超、陈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彩超的起诉。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彩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超撤回对被告王彩超的起诉。审判员  曹利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盛长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