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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申字第2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李康与孙学民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学民,李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申字第28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学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康。再审申请人孙学民因与被申请人李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承民终字第2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学民申请再审称,我将李康打伤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派出所民警杜立伟出警办理本案,但其并没有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绝口不提李康掐我脖子的事实,只是替李康向我要钱,拿着承德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出的与事实不符的鉴定书让我看,并称我应负刑事责任,我是出于无奈和害怕才在欠条上签字捺印。(2015)承刑终字第00157号刑事裁定书与本案二审判决认定的医疗费数额相差1500元,相互矛盾。后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书认定李康的伤情属轻微伤,李康花费医疗费1500元,却向我索要51500元,属于敲诈。2014年8月1日开庭时,李康并没有对我给予谅解,李康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原审判决对我的损失只字不提也不公平。本院认为,孙学民将李康打伤后,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孙学民已实际履行部分赔偿款,余下款项以欠条的方式予以确认。孙学民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出具欠条的法律后果,其出具欠条的行为构成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该欠条的内容亦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孙学民主张该欠条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孙学民按照欠条确定的赔偿款数额向李康履行给付义务并无不当。孙学民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孙学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学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哲审 判 员  李京山代理审判员  郭宝永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明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