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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海初与白四清、吴梅桂、夏小云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初,白四清,吴梅桂,夏小云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3民初110号原告张海初。被告白四清。被告吴梅桂。被告夏小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初诉被告白四清、吴梅桂、夏小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初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白四清、吴梅桂、夏小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海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海初承担。审 判 长  黄爱武人民陪审员  易新能人民陪审员  沈顺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韦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