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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3-12

案件名称

孙凤茹与刘影民间借贷纠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凤茹,刘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3017号原告:孙凤茹,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刘影,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孙凤茹与被告刘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凤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凤茹诉称:2014年刘影多次向孙凤茹借款,并于2014年10月9日给孙凤茹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刘影欠孙凤茹人民币八千元整。借款后,孙凤茹多次向刘影要求还款,刘影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如下:判令刘影立刻偿还孙凤茹借款人民币8000元。刘影未作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孙凤茹与刘影为朋友关系,2014年10月9日给孙凤茹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刘影欠孙凤茹人民币八千元整。借款后,孙凤茹多次向刘影要求还款,刘影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刘影拖欠孙凤茹的借款不还,侵犯了孙凤茹的合法权益,刘影应当履行还款义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孙凤茹借款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卫国代理审判员  刘丽娟人民陪审员  伊永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