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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前民初字第2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乌云布拉格诉克吉勒图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ХХХХ,克ХХ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前民初字第2396号原告乌ХХХХ,女,蒙古族。被告克ХХХ,男,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乌ХХХХ诉被告克ХХ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审理认为,原告乌ХХХ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乌ХХХХ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乌ХХХХ负担。审判员 薛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乌云宝力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