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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行初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华弘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华弘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仁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未行初字第00352号原告四川华弘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华,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成彬,陕西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昌,陕西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李建民,局长。委托代理人郝鹏。委托代理人孙小矜。第三人张仁厚。委托代理人周玮,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律师。原告四川华弘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华弘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李 波人民陪审员  孙新爱人民陪审员  李温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段博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