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722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汉中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曹某某,汉中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2民初163号原告牛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西环三路。被告曹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城龙路口。被告汉中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固县博望镇城龙路口。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汉中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2427元,减半收取11213.5元,由原告牛某某承担。审判员  徐烈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