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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汪某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8刑初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某。辩护人卫江,上海宇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5)16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元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某及其辩护人卫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9日17时许,被告人汪某某酒后至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北青公路、凤中路路口处,无故打砸等待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车辆,致使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比亚迪牌小型汽车及章某驾驶的柯斯达牌中型客车(系上海久通商旅客运有限公司所有)不同程度受损。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凤溪派出所民警陶某某、沈某、社保队员徐某某先后至上述地点处警过程中,被告人汪某某采用辱骂、吐口水、踢打等方式阻碍民警执法,并致被害人沈某面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沈某因外伤致左面部皮肤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经估价,比亚迪牌小型汽车的损坏价格为人民币1,066元,柯斯达牌中型客车的损坏价格为人民币1,026元。另查明,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被告人汪某某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被害单位上海久通商旅客运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以上事实,有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沈某、陶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的陈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人章某、汤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案发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上海市青浦区物价局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技术勘验意见书、事故车辆堪估表,谅解书,人民警察证、工作证复印件、工作情况,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又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依法均应惩处。被告人汪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两罪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汪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的犯罪罪名及关于数罪并罚、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以被告人汪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及其家属已对被害人杨某某、被害单位上海久通商旅客运有限公司作出赔偿并取得谅解为由,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故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1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朱秀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漪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