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5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桂林市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银新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新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5民初125号原告桂林市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将军路南巷10号南溪花园小区1#楼一层。法定代表人许漓,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银新榕。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银新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市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银新榕已主动履行义务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市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桂林市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 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