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王金海与宣耀凤、吕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海,宣耀凤,吕洪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31号原告王金海,男,汉族,1964年5月13日出生,农民。被告宣耀凤,女,汉族,1988年9也16日出生,农民。被告吕洪飞,男,汉族,1985年8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海诉被告宣耀凤、吕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金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金海负担。审判员 杜学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