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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王金海与宣耀凤、吕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海,宣耀凤,吕洪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31号原告王金海,男,汉族,1964年5月13日出生,农民。被告宣耀凤,女,汉族,1988年9也16日出生,农民。被告吕洪飞,男,汉族,1985年8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海诉被告宣耀凤、吕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金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金海负担。审判员  杜学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