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赵宗修与吕艳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宗修,吕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311号申请执行人赵宗修,男,1954年4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吕艳丽,女,1970年12月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47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吕艳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艳丽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吕艳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艳丽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十六万五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化冰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志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