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净开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东懋包装制品厂与长春市腾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东懋包装制品厂,长春市腾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东懋包装制品厂,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长春文化印刷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长春市腾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长春净月开发区新立城镇爱国村西烧锅屯。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东懋包装制品厂与被执行人长春市腾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净开立民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长春市腾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欠原告吉林省东懋包装制品厂货款人民币185,744元,该笔货款分两次偿还,2015年1月10日前被告长春市腾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吉林省东懋包装制品厂货款人民币100,000元,2015年3月10日前偿还余款人民币85,744元。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后,由被告长春市腾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承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部分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剩余款项将分期给付。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净开立民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李 崴审判员 :高秀丽审判员 : 高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云 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