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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翁法执字第7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丹宁与乌尼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丹宁,乌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翁法执字第765-3号申请人王丹宁,女,1968年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乌尼,男,1979年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赤民一终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乌尼所有的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xxx账户中的工资款yy元扣划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账户zzzzz。二、将被执行人乌尼所有的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xxx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武海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