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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高民初字第02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邱某甲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甲,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2138号原告邱某甲。委托代理人王引,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委托代理人许建忠,南通市通州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邱某甲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鲍红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某甲诉称,2004年7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2005年正月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年××月生育一女邱某乙。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自2009年开始,被告下班后经常很晚回家,休息天外出后更是联系不上,为此双方经常争吵。2014年2月,被告在外租房住,原告想和被告协商离婚,后为了孩子没去办离婚手续。2015年7月份,原告发现被告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双方签了离婚协议。诉请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扶养成人,被告每月支付扶养费1000元,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马某辩称,双方是2003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正月举行婚礼。因为其工作时间是12个小时,故下班回家较晚,现已辞掉工作。婚后其工资收入交给原告,还经常被原告打骂。2014年2月,因为原告的打骂,其到外面租房住,后原告也住到租的房子里,夫妻俩一起住到2015年5月。2015年6月,其学做早点,原告也经常来看看,与异性不存在不正当关系,离婚协议书也是被原告逼迫所签,不是本人意愿。希望法庭多做和好工作,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左右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邱某乙。婚后夫妻关系尚可。2009年开始,因被告回家较晚,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夫妻间产生隔阂。2014年2月份,被告到外面租房居住,原告曾提出离婚,经亲戚做工作,原告搬去与被告同住,后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原告积极想办法帮助被告处理赔偿事宜。2015年5月左右,被告辞去原来工作,学做早点,原告怀疑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发生争吵,双方签了离婚协议书。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夫妻间缺少沟通和信任而产生矛盾。现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本院为促使夫妻和好,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珍惜多年来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和信任,做到互敬互爱、互谅互让,争取和好起来,共同培养孩子成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邱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邱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开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审判员  鲍红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振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