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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辖终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马×与裴×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辖终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女,1976年10月2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裴×,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上诉人马×与被上诉人裴×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0050号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安李超担任审判长,法官李妮、周维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马×于2016年1月11日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马×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安李超审 判 员  李 妮代理审判员  周维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