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11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河南省天龙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开封市惠利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吴钦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天龙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惠利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吴钦,党玉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11民初字第246号原告河南省天龙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新西门街**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7066098-4。法定代表人谷峰,任总经理。被告开封市惠利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西高屯**号西。法定代表人郑小装,任执行董事。被告吴钦,男,汉族,1981年9月20日生,住郑州市。被告党玉廷,男,汉族,住所地杞县。原告河南省天龙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市惠利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吴钦、党玉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开封市惠利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吴钦、党玉廷价值11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开封市惠利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吴钦、党玉廷价值11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朱广兵审判员 李爱琴审判员 刘庆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