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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2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王风明与朱红朋、肖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风明,朱红朋,肖军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5号原告王风明。被告朱红朋。被告肖军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风明诉被告朱红朋、肖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风明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风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风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风明负担。审判员  梁超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 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