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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行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吴伟伟诉被告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不服公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商睢行初字第00185号原告吴伟伟,男,汉族,1981年6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委托代理人刘怀军,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负责人肖天宇,局长。原告吴伟伟诉被告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不服公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具有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撤诉不损害第三方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伟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伟伟负担。审 判 长  李书强审 判 员  陈 超人民陪审员  刘海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亚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