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武飞与安阳市公安局文泰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飞,安阳市公安局文泰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522行初6号原告武飞,男,199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刁德飞,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公安局文泰分局。地址:安阳市文峰区。原告武飞诉被告安阳市公安局文泰分局行政强制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飞负担。审 判 长 王西卉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爱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