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安递商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小平与全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平,全爱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安递商初字第701号原告:刘小平。被告:全爱军。原告刘小平为与被告全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起诉,经审查,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戴伟民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小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全爱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小平诉称,2015年3月5日被告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全爱军未作答辩。为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被告于2015年3月5日出具的借条。原告以此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无质证。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原告的事实主张,本院在此不再赘述。本院认为,原告刘小平和被告全爱军之间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支付利息,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全爱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小平借款二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被告全爱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伟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梦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