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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3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仲崇允与青岛海高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崇允,青岛海高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3061号申请执行人仲崇允。被执行人青岛海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温泉镇新兴街68号。法定代表人孟祥照,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仲崇允与被执行人青岛海高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253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劳人仲案字(2014)第408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瑞亮审 判 员  于周旭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常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