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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4执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与袁敏、张锡群、杨成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袁敏,张锡群,杨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4执保1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法定代表人肖强松,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立,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徐瑞,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袁敏,女,汉族,1972年10月27日出生。被申请人张锡群,女,汉族,1948年4月29日出生。被申请人杨成,男,汉族,1968年7月19日出生。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申请袁敏、张锡群、杨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6)川0304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袁敏、张锡群、杨成银行存款2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