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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瑞安华峰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鼎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温州市腾澳水暖器材厂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华峰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鼎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温州市腾澳水暖器材厂,瑞安市东升标准件有限公司,李腾宇,李生弟,施少华,戴爱萍,蒋岳燕,钱晓冬,林士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526号原告瑞安华峰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新区C区(塘河北路)华峰专家楼东首一层。法定代表人翁奕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顺坤、郑跃,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鼎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场桥上叶村。法定代表人李腾宇。被告温州市腾澳水暖器材厂,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海安海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钱晓冬。被告瑞安市东升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海安下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士超。被告李腾宇。被告李生弟。被告施少华。被告戴爱萍。被告蒋岳燕。被告钱晓冬。被告林士超。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华峰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鼎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温州市腾澳水暖器材厂、瑞安市东升标准件有限公司、李腾宇、李生弟、施少华、戴爱萍、蒋岳燕、钱晓冬、林士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又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 审 判员 薛远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