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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024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万富安机械有限公司、张明良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万富安机械有限公司,张明良,钱妙琴,张曼君,张家港市华电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2469-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王自忠,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万富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明良。被执行人张明良。被执行人钱妙琴。被执行人张曼君。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华电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欧洲工业园(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张德明。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万富安机械有限公司、张明良、钱妙琴、张曼君、张家港市华电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张商初字第00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江苏万富安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截止2015年5月6日,利息472005.36元、逾期利息189678.53、复利为5628.65元;2015年5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均按月利率9.8595‰计算);二、张明良、钱妙琴、张曼君、张家港市华电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江苏万富安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701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5137元,由江苏万富安机械有限公司、张明良、钱妙琴、张家港市华电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以(2016)苏0582民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五喜能源有限公司对江苏万富安机械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张家港万富安化工设备铸件装备有限公司、张家港虎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九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苏万富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良工阀门厂破产清算的申请。被执行人张明良、钱妙琴、张曼君、张家港市华电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系江苏万富安机械有限公司的担保人,张明良、钱妙琴、张曼君、张家港市华电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由本院或其他法院另案查封,现上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上述情况,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已受理对被执行人江苏万富安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被执行人张明良、钱妙琴、张曼君、张家港市华电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暂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00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江苏万富安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完毕且被执行人张明良、钱妙琴、张曼君、张家港市华电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家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