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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3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3091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张艳华,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张艳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