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3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3091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张艳华,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张艳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峰 关注公众号“”